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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08 09:17:00.0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是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和保障性工作,关系到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做好食堂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是预防肠道传染病的关键。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食堂从业人员要到卫生部门确定的体检单位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要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严格控制对沙河粉、豆糕类、豆腐、四季豆、蘑菇等食品的采购和制作关。要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堂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如蓄水池等应有卫生防护措施,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食堂专间要安装非接触式水龙头。加工经营场所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留样专用冰箱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凡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学校在订餐时,应当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采用送餐方式(包括:早餐、课间餐、午晚餐)的学校,送餐单位必须具备卫生、工商部门准许的送餐资格(即有送餐许可证),学校应与送餐单位签定有关合同。

学校食堂附设的食品小卖部,只能经营符合卫生标准定型包装的食品,另设小卖部的从业人员经过健康体检和上岗培训合格,才能经营学校食品小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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