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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1-13 08:40:31.0     

1月9日,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汪涵名誉权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有人模仿我的脸,还有人模仿我的面……”这是汪涵代言产品的广告词。没想到,还真有人使用了汪涵的“脸”,而且还因此吃了官司。

 

长沙的文先生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从网上下载了汪涵的照片,打印出来挂在自家餐馆门前,并配上广告文字,以此招揽生意。之后,文先生被汪涵起诉。

 

 

文先生在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开了一家名叫“湘水谣”的餐馆。因为很喜欢汪涵,他擅自把汪涵的照片制作成宣传海报,挂在了餐馆门前。海报还配有“湘水谣,湘菜基地,十二年荣称吃货明星”的文字。因未经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文先生被汪涵起诉侵权,并索赔80万元。

 

2017年1月9日,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文先生的行为对汪涵造成侵权,判决文先生停止使用汪涵肖像,并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汪涵财产损失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对于该判决结果,文先生当庭表示“一定会上诉”。

 

回顾

 

喜欢汪涵,在店门口挂上他的照片

 

2015年11月2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时餐馆老板文先生表示,“我只是喜欢他(汪涵),在店门口挂了他照片,没想到会惹上官司。”

 

文先生经营的餐馆面积有200多平方米。“就是一个小店子,没什么名气。”他说,将汪涵的照片挂出来,只是无意间冒出来的一个想法,就跟很多人喜欢刘德华、郭富城一样。“汪涵是我偶像,就挂了一张照片摆在店门口。”

 

对此,汪涵的代理律师、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洪提出,作为“湘水谣”餐馆的经营者,文先生未经汪涵本人允许,在店门口使用汪涵的肖像,属于虚假宣传。

 

“已经有消费者提出他们之所以去这家餐馆吃饭,就是因为看到了汪涵做的广告,但去吃了之后觉得跟想象中应有的水平相差很远。”杨洪提出,餐馆的侵权行为给汪涵的整体社会评价造成了影响。

 

庭审现场,文先生承认侵权事实存在,但对于对方提出的侵权时间长达10个月的说法,他提出了否认,并称自己只挂了20天就把照片撤掉了。

 

判决

 

在省级媒体上道歉并赔偿10万元

 

2017年1月9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汪涵作为知名媒体主持人,商业代言是其获取经济收益的方式之一。

 

本案中,被告餐馆作为从事营利性服务的餐饮店,未经汪涵授权同意,在其店门口使用汪涵的照片,足以让消费者将该店面及其经营的菜品与汪涵相联系,误以为被告餐馆是汪涵推荐的餐饮店或售卖有汪涵推荐的菜品,从而利用汪涵的影响力,引导消费者到该店进行消费。因此,认为被告“湘水谣”餐馆的行为对汪涵造成了损害。

 

从侵权情节上看,被告餐馆将印有汪涵肖像的广告发出后,更有利于大幅度提高经营性收入;同时,在汪涵方面对其侵权行为提出异议后,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而是为追求销售利润继续使用误导消费者,因此其侵权故意明显。

 

此外,虽然被告餐馆侵权时间较长,但利用汪涵的肖像权形式单一,仅在店门口立了印有汪涵肖像的易拉宝广告架。与此前汪涵代言的商家相比,被告餐馆作为一家个人经营的餐饮店规模较小,因而使用汪涵肖像而获利的程度不如此前其代言的商家,且影响范围有限。

 

对于汪涵要求停止侵害他名誉的诉求,法院认为,虽然被告餐馆利用汪涵的影响力非法获利,但并未在使用其肖像时贬损、侮辱、诽谤其人格,未对汪涵的名誉造成影响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因此,根据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并结合汪涵代言类似行业肖像使用费的标准、侵权时间及其为本案所花费的开支、精力等情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湘水谣”餐馆停止使用汪涵的肖像;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汪涵财产损失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延伸

 

餐馆老板对判决不满,表示会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文先生称“非常不满意”。“现在我的店都没有经营了,广告牌本身也没挂多长时间就撤了。”文先生认为,法院判决自己赔偿的数额过多,并称会上诉。

 

宣判当天,汪涵并未到庭,由助理贾先生代他出庭。贾先生介绍,肖像权是汪涵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这次走法律途径,“就是想让这种侵权行为得到遏制”。对于判决结果,贾先生称,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汪涵的全部诉讼请求,“是否上诉将和汪涵本人以及律师沟通后再作决定”。

 

宣判当天,文先生还收到了一张“罚单”。在案件审理期间,他在法庭上提供虚假陈述,对宣传海报的悬挂时间多次作出不同的描述。法院认为,文先生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因此决定对文先生罚款2000元。据悉,这也是湖南法院系统对当事人开庭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首次采取的处罚措施。

 

【法官说法】

 

不知情时用他人肖像做宣传仍可能涉嫌侵权

 

承办法官童广峰介绍,根据《民法》规定,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商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如果使用,就是一种侵犯。”他说,汪涵作为原告提出80万元的索赔要求,法院最后决定判决赔偿10万元,是根据商家的获利程度、侵权的范围、影响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并参考了汪涵与类似商家签订代言合同的数额来确定的。

 

“公众人物和名人的肖像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对于被告这种没有经过汪涵本人授权允许,也没支付费用就使用汪涵肖像的行为,对其他支付了相关费用的商家不公平,而且对汪涵的肖像权也是一种侵犯。”

 

童广峰介绍,本案中,被告餐馆门口挂着汪涵手持菜品的肖像招揽生意,并印有湖南卫视台标等字样,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这是汪涵推荐的餐厅,误导消费者并从中获利,“因此商家获得的盈利应当认为是侵犯汪涵肖像权非法获利的组成部分”。

 

童广峰提醒,即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人肖像作为宣传,都有可能涉嫌侵权。“首先肯定要征得他人同意,否则将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一系列法律责任。法律也规定了,如果存在非法获利,法院是可以直接没收的。”

 

童广峰说,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被随意使用,可以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对方撤下,防止侵权进一步扩大,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留下相关证据。“如果以后起诉,也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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